六案犯槍擊縣人大常委潛逃八年終獲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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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近日,內丘縣人民法院對內丘縣人大常委會常委張某被持槍傷害致殘1案進行公開宣判,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英有期徒刑九年0六個月;判處被告人張增有期徒刑九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;判處被告人吳權有期徒刑八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.其他3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. 法院經審理查明,二零零零年三月份,被告人張增(原永昌集團總經理)想承包永昌集團鎂鹽化工廠,而被害人張某(原任永昌集團董事長)不讓他承包,因此,張增對張某懷恨在心,并向被告人張雅(女,臨城縣人)訴說此事,張雅提出找人教訓1下張某,張增同意并說將張某腿部打殘,讓他不能上班.后張雅通過被告人趙軍(臨城縣人)的介紹,以一一萬元的價格雇傭了王英、吳權、趙文、李鎮(zhèn)(在逃)等四人.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二一時許,張增電話告知張雅張某的活動地點、行走路線、穿著衣服等情況后,張雅開出租車拉著被告人王英、李鎮(zhèn)在鎂鹽化工廠附近等著,趙文騎摩托車帶吳權竄至鎂鹽化工廠東一五零米處的小路上,吳權手持王英借用他人的雙管獵槍朝張某右腿打了1槍.經鑒定,張某的損傷系重傷,6級傷殘.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增伙同被告人王英、吳權、趙文、張雅、趙軍等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其重傷、6級傷殘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.王英曾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判決宣告后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以前,發(fā)現其還犯有故意傷害罪沒有判決,應對新發(fā)現的罪作出判決,前后兩罪實行并罰.被告人張增為達到個人目的,伙同被告人張雅預謀策劃雇兇實施傷害他人,并向同案被告人提供了張某的照片、衣著特征、行走路線、通行時間,選擇了槍支作為作案工具,是本案的策劃、組織、指揮者,且案發(fā)后繼續(xù)策劃掩蓋罪行,逃避懲罰,長達八年之久,系主犯.被告人吳權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是受他人指使,但直接持槍將被害人張某腿部打傷,系主犯.被告人張雅在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,起主導、核心作用,系主犯,但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,具有立功表現,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,取得被害人諒解,可予以減輕處罰. 1審宣判后,被告人張增、吳權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,三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為由,于日前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. 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 (李丘)